借贷的发展

借贷的发展
赵英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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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从这可能推论出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显然是无效的,再就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一样会被认为是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随着经济发展,企业间借贷频繁,鉴于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放宽了条件,其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企业之间的借款贷款等采取限制性的承认有效,即如果不违反该解释第十四条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那么企业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依法就属于是有效合同。但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要想有效还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企业间相互借贷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现在的企业借贷合法具备1、生产经营需要2、双方意思真实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4、不能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5、不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放贷,不是吸收公众存款其  他借贷方式取得,不是盈利为目的,用于非法活动。利息不得超过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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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09: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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