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班组不是实际施工人
赵英凯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实际施工人”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创设的法律概念,是指无效合同中实际承揽工程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等,此概念主要是为了与合法承包人相区分。实际施工人的认定通常需要结合其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全部行为进行综合审查,包括是否组织人员、购买材料、支付工资,是否参与合同签订及履行,是否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等。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投入资金、设备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民事主体,如果包工头或者班组长仅仅作为工人的代表组织工人集中施工,在工程中获取的报酬属于劳动对价而不涉及工程利润,则该包工头或者班组长不能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相应的诉讼也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属于劳务合同纠纷。该包工头或者班组长应当向劳务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能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与其不具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承包人等向其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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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14: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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